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河南省教科文卫体系统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51吃瓜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长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践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教育教学改革,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的改革方案、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和教职工奖惩办法、劳动安全保护措施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集资建房和住房分配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评议工作要在教代会上进行,根据评议结合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也可以对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评议。
第六条 凡属教长会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七条 校长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能够正确行使代表权利、愿意承担代表义务的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必须在教职工群众充分酝酿的基础上,以基层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校党、政、工领导可作为代表候选人,在选举时,名额分配到主管单位或联点单位参加选举。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构成应具有广泛性,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主的原则,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60%左右,女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的比例。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撤换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校内调动,其代表资格可以保留,可编入调入单位所在的代表团参加活动;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学校或离岗超过一年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照民主程序在下次教代会召开之前补选。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一)自觉践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模范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关心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民主参与意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热心为教职工办事,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办事公道;
(五)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教职工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的权利;
(三)有对教代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检查和监督的权利,有对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询问以及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的权力;
(五)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模范遵守教师(职工)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六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和其他有关人员作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在会上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教代会设立常设主席团,即教代会换届时,产生新一届大会主席团,主持届内的每次会议。主席团组成人员由大会筹备组在充分听取广大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经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主席团成员由正式代表中的学校党政工领导干部、各代表团团长、大会正副秘书长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届内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的有关事宜;
(二)听取、讨论各代表团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会议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三)起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程、议题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
(四)履行教代会闭会期间的职权。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根据学校党委、行政建议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教学科研、民主监督、民主评议、福利与住房、提案审查等5个专门工作委员会。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由教代会选举产生,对教代会负责,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组成,经教代会通过,也可以吸收非教职工代表参加。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向教代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
1
、对教学(包括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质量、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科研(包括科研方向、规划、学术交流等)进行评议和提出改革建议;
2
、对教学、科研经费的分配、使用提出建议;
3
、对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包括师资、实验室、图书馆、校舍等)提出建议;
4
、对教学、科研、教书育人等工作成绩显著者提出奖励建议。
(二)民主评议工作委员会
1
、参与研究、制订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方案,并组织实施;
2
、负责收集广大教职工对学校领导干部德、能、绩、廉等方面的反映意见;
3
、客观公正地对每个领导干部进行评价。
(三)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
1
、对学校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2
、对学校有关大额资金的使用情况、重要投资项目工作进行监督;
3
、对学校大宗物资和设备的购置、维修项目情况进行监督;
4
、对校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四)福利与住房工作委员会
1
、参与制定福利费的管理使用办法,并组织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
、监督检查福利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3
、调查研究教职工关心的生活问题,对有关生活设施情况提出建议,讨论决定集体福利问题;
4
、参加教职工集资建房和住房分配方案的起草及修改工作,组织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
、接受教职工对分房(或调房)问题的投诉,对突出问题进行调查,并向主席团会议报告调查结果。
(五)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
1
、每次大会召开前提出征集提案计划方案,经大会筹备组或主席团会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2
、对征集到的提案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提案进行分析研究,决定是否立案,对正式立案的提案整理分类、登记造册,并在教代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立案情况;
3
、对落实到有关部门处理的提案进行跟踪检查;
4
、将提案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提案人反馈,并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5
、在教代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上次会议提案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和落实,并向下次大会做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以专业或职能相近的院(系)、部门为单位建立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一)代表团团长在大会期间的主要任务是:
1
、组织本团代表按时出席大会,根据大会安排组织好代表的活动;
2
、征集、整理提案;
3
、组织本团代表讨论、审议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汇总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经征得主席团同意,选派自己的代表在大会上发表意见;
4
、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代表团团长在教代会闭会后的主要任务是:
1
、组织本团代表向教职工传达贯彻大会精神,贯彻落实好大会主席团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作出的有关决定;
2
、组织本团代表开展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活动。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凡需要教代会审议的重要问题,在各代表团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主席团会议研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基层单位应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工会的指导。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会的筹备工作。在党委领导下做好换届的筹备工作,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做好年会的筹备工作;
(二)教代会有关宣传工作。大会召开前,动用各种形式宣传教代会基本知识及本次大会的中心议题;大会结束后,组织教职工代表向教职工传达大会有关精神;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有关代表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代表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
(四)教代会有关活动。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各代表团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有关问题和参加有关活动;
(五)参与学校有关问题的讨论和决策;
(六)教职工代表的日常培训工作;
(七)教代会有关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八)接受代表的申诉,负责调查核实工作;
(九)指导各院(系)二级教代会的工作;
(十)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教代会主席团负责解释。